远赴千里寻找案件真相
——兰州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0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六建)与酒泉华厦建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该案系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
缘起 违法出借资质引发纠纷
1999年,不具备资质并挂靠于甘肃六建的华厦公司中标了酒泉市宏禄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宏禄公司)安居1号楼、酒泉市玉门市盛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盛安公司)安居6号楼的建设工程,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共计310万元。根据甘肃六建与华厦公司之前签订的《个人承包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华厦公司对工程自负盈亏,不论工程取费类别高低,均需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甘肃六建缴纳管理费。
施工中,华厦公司并未遵守不得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和材料的约定,而是由华厦公司工作人员直接从两建设方领取工程材料及款项。甘肃六建仅派出1至2名工作人员偶尔到工地巡查,并未具体参与监管。直至工程尾期,甘肃六建才派出1名财务人员从建设方收取了工程款20余万元,在扣除了6万元的管理费后,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华厦公司。2000年底,两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04年,华厦公司以向建设方结算为由,要求甘肃六建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公章,结算金额共计399万元。但华厦公司其后并未找建设方对结算书进行核定,而是在3份工程结算书上加盖了华厦公司自己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赵烨在上签署了同意按结算书金额结算的意见。
诉讼 九年官司事实扑朔迷离
2012年,华厦公司持3份工程结算书起诉至兰州市某区法院,要求甘肃六建向华厦公司按结算书金额399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利息87万元。甘肃六建提出反诉,要求华厦公司向其支付管理费、劳保基金、税金20万余元,以及甘肃六建代华厦公司向金明、魏军支付的工程款28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间,该案两次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2月,兰州市某区法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华厦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厦公司向甘肃六建返还代付工程款20万元。华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院于2017年10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1.甘肃六建自认3份结算书由其编制并盖章,说明其认可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应依结算书履行支付义务。2.甘肃六建提交的酒泉造价所对酒泉宏禄公司1号楼工程的工程造价书,因华厦公司与甘肃六建并未约定委托由第三方评估审定造价,故不予采纳。3.甘肃六建提交的玉门盛安公司就安居6号楼工程款的支付证明,因前后笔迹不一致不予认定。4.甘肃六建提交的与建设方对账单、说明等系复印件,无签字盖章,故不予认可。5.华厦公司应向甘肃六建支付代付的金明、魏军工程款,但数额认定错误,应为25万元。6.华厦公司自认已实际收到工程款220万元,在扣除甘肃六建代付的25万元工程款后,要求支付142万余元。7.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判决撤销原判,甘肃六建向华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50万元,驳回甘肃六建反诉请求。
二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监督 调查核实真相浮出水面
华厦公司、甘肃六建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于2019年5月、6月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两名办案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均认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不当。但华厦公司提出的监督理由不能成立,故该案承办检察官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承办甘肃六建监督申请的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纠纷”发生于1999年,从2012年起诉至今已历时9年,两次被兰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且生效二审判决系撤销原判并改判。该案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问题。检察官在对该案历次所有判决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建设方是否实际超额支付了工程款,焦点之二在于若已支付,支付给了甘肃六建还是华厦公司。甘肃六建是隶属于甘肃省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的国有企业,涉案资金全部属于国有资产。该案如果办理不当,可能会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也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使不法分子非法占有目的得逞。为了查明案情,承办检察官不远千里奔赴酒泉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但是时隔20年,还能查到多少证据?5天时间,两名检察官往返于酒泉、玉门两地,2000多公里的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回到兰州,两名检察官又来到甘肃六建,向当年所有知情人员收集了证人证言,并调取了甘肃六建及酒泉、玉门项目部的账目及相关凭证,经核算,甘肃六建在涉案两项工程中仅收取了6万余元的管理费。至此,案情昭然若揭。
兰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甘肃六建与华厦公司非法转包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涉案工程均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甘肃六建应依协议约定价款向实际施工人华厦公司支付工程款。华厦公司提交的3份结算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建设方核定,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且依据调查核实及调取的新证据证明,华厦公司已从两建设方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及材料共计324万余元,协议价款早已付清。兰州市检察院在核实已有证据并收集新证据的基础上,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6月18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再审 改判挽回巨额国资损失
2020年9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11月25日该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中,华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烨始终辩解其除了从玉门盛安公司领取过7万元的款项外,再未向建设方领取过任何款项和材料。建设方提供的对账单及凭证中记载的领款人员均系甘肃六建工作人员,与华厦公司无关。赵烨庭审中态度恶劣、藐视法庭,当看到检察机关出示的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时,竟当庭对检察官进行人身攻击。检察官当庭向审判长提出申请,法庭随即对赵烨进行了训诫。在打击赵烨嚣张气焰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出示从建设方调取的对账单、凭证,特别是从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调取的转账支票存根和两位证人的证言,有力地驳斥了赵烨的辩解,证明了建设方已向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支付324万元的事实。
2020年12月23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审理认为,华厦公司已实际从建设方收取了324万元工程款,二审判决以华厦公司自认数额认定工程款项有误,应予纠正。但3份结算书均有甘肃六建与华厦公司的公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认定甘肃六建对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数额的认可,甘肃六建应依3份结算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甘肃六建向华厦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历时9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兰州市检察院为甘肃六建挽回了经济损失100万元。
检察官寄语:
该案的发生,与甘肃六建出借资质、非法挂靠、管理混乱有着直接的关系,其理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兰州市检察院在该案的监督中,考虑到本案涉及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且华厦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妄图通过虚假诉讼恶意占有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如若放任,不但助长了华厦公司的歪风邪气,而且使国家蒙受了巨额损失。因此,兰州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远赴千里寻找案件的真相,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一步步还原了事实真相,并为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充分证据,为本案的依法改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 通讯员 屈静 陈越)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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