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20-07-22 15:58:07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近日,由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1月19日,王某某因与陈某、吴某、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5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至甘州区人民法院,要求5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承担利息1.35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甘07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陈某偿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5万元,承担利息1.35万元,合计3.85万元;二、被告吴某、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对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李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甘州区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张掖市检察院抗诉。张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甘州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存在案件送达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侵犯当事人权益、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且审查过程中有新证据出现,证明李某某仅对30万元借款中的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足以推翻原判决,遂向张掖市中院提出抗诉。张掖市中院受理抗诉后,指令甘州区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甘州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受张掖市检察院指派,甘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甘0702民再3号判决: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陈某偿付被申诉人王某某借款2.5万元,承担逾期利息1.35元,合计3.85万元;三、原审被告吴某、曹某某、梁某某对借款30万元中的20万元及逾期利息9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陈某追偿;四、申诉人李某某对上述借款30万元中的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现已替陈某偿还5万元,对剩下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43000元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陈某追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原审法院公告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侵犯当事人权益,且在公告期满后即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同时结合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新证据,向法院提出抗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法院规范执法。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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