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检察院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张小伟 常小红)近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过程中,为陇西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6月18日,陇西县检察院受理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2017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管某在陇西县安某某经营的陇西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管某将该车使用一段时间后,伪造了一份安某某委托其抵押该车进行贷款的委托书,在外省某市将该车抵押给朱某某,向朱某某以月利息3%借款10万元,管某将该笔款项挥霍后逃匿。
2017年11月,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徐州市找到朱某某。经调解,安某某与朱某某达成协议,安某某支付给朱某某11.5万元后将该车从朱某某处开回陇西。2019年12月31日,管某到陇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同时将追赃挽损作为办案的重要部分。一方面,及时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刑事犯罪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多次上门对犯罪嫌疑人管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尽快赔偿企业经济损失。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管某于2020年6月29日、7月9日分两次共赔偿安某某11.5万元。安某某对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收条和谅解书。
安某某对检察机关帮助企业全额追回损失表示感谢,对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表示赞许。安某某还表示,今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依法规范审慎经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有困难及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同时积极宣传“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受益于专项行动。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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