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张秀琴 蔡娜)7月16日,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并在酒泉市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王某某为延长凉皮保质期,通过上网查询得知,在制作凉皮时添加工业硼砂可以防腐且可以提高凉皮筋度,遂于2017年11月起,陆续从嘉峪关的姜某某处购买“强筋王”(主要成分就是硼砂),在制作凉皮时进行添加。
2019年8月1日、8月30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对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凉皮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鉴于此,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在制作凉皮时掺入硼砂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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