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获采纳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李璐)近日,由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处方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民勤县检察院审查查明,方某某曾数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次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mg/ml,驾车过程中交通肇事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经进一步了解方某某公司、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公司目前有能繁母猪存栏900余头,仔猪2100余头,存栏育肥猪2500余头,当月出售仔猪及育肥猪约2600余头,养殖规模在全县排名靠前。该公司及合作社系方某某夫妻二人投资,公司日常的饲料购进、人员工资、生猪出栏销售等重大事项均由方某某亲自管理。方某某由于生意应酬时再无其他亲属朋友陪同,本次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基于维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考虑,经过对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等因素综合评估,对方某某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为杜绝方某某驾驶车辆,案件承办人督促方某某雇佣一名专职司机,并对方某某的家属和专职司机进行法治教育,有效防止了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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