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发布时间:2020-07-05 22:23:51     

温情司法彰显法律温度

—— 秦州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感谢检察机关和各位代表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多日来检察机关的疏导和教育,让我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荒谬和错误,未来我一定做个好母亲,善待自己,关爱孩子,遵纪守法。”近日,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是说。

  事情还得从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说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和婆婆发生争吵后,又在电话中与外地打工的丈夫发生争吵。傍晚19时许,王某某因一时气结难消,遂带着自己两个年幼的女儿乘车从县城到达市区,行至市区某大桥东侧人行道时产生跳河自杀念头。因不舍8岁的大女儿,遂拉着大女儿跟随她一起跳河自杀,大女儿因害怕不愿意跳河,王某某遂让其先行翻过河坝护栏,然后自己跟着翻过护栏后拉着大女儿的手一起跳入河中。后被路过行人及时发现并救起送医抢救。经鉴定,其大女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以后,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进行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并向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邻居了解情况,征求家属意见。该案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为慎重起见,检察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经鉴定王某某无精神相关疾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后认为,该案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起的偶发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母女关系,主观恶性较小,因及时被行人发现救起,未造成严重后果,两个子女主要依靠被不起诉人抚养照顾。本着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原则,承办人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故意杀人(未遂)作相对不起诉的从宽处理意见。

  秦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以及层报天水市检察院审批同意,于6月30日召开对王某某故意杀人(未遂)一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会上,各位参会代表认真听取了承办人的案情汇报和拟处理意见及理由,并就该案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询问和讨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后期,秦州区检察院将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本案受害人大女儿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工作,进一步促进案结事了、矛盾化解。

  “这个案件对我震动很大,作为女性,我理解一个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难处,但是孩子是无辜的。对于王某某的不起诉,更多是出于对于孩子的保护。”参会代表如是说。(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    通讯员 王悦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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