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卓尼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上述不起诉决定。
2019年8月3日,宗某某、包某某因雪巷水路发生邻里间纠纷,涉嫌故意伤害(轻伤)。2020年1月3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相互取得谅解。
本案事发的原因是邻里之间因为雪巷水路引发的矛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发后双方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矛盾已经化解,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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