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8 15:11:17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甘政法)2019 年,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把“服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 “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全力推动,部署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案件。1月7日,省检察院发布了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9 起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11日,岷县检察院干警查看公益诉讼整改现场。(资料图片)
 

祁连山保护区杨某等人猎杀动物案

  2018 年 11 月初至 2019 年 1 月中旬,杨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 6 只。经司法鉴定,价值共计 18 万元。

  2019年9月25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以杨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二人破坏祁连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18万元。

  2019 年 11 月 22 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震慑了祁连山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张家川县李某某非法采砂案

  张家川县刘堡乡杜家村村民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河道及周边农用地非法采砂。2016年12月,张家川县水务局联合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对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砂场进行整改关闭,并当场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但李某某仍在夜间非法采砂。经鉴定,李某某共开采砂石 9981 立方米,总价值69.87万元。该行为致使河道严重损毁,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2019 年 11 月 17 日,张家川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砂罪向张家川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 年 12 月 17 日,张家川县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 万元,赔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修复费用共计238690元。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既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又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确保受损生态得到有效恢复。

崆峒区吴某等人非法处置废物案

  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吴某、马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 2017 年 6 月开始,在农用地上设立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提炼金属铅的窝点,从事非法收购废旧蓄电池和拆解、提炼生产铅锭活动,致使大量固体和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平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时,起获废旧蓄电池壳、废旧铅酸电池、生产废渣、废酸液等危险废物 426.96吨,并就地查封、扣押。

  因吴某等二人非法窝点不具备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就地查扣可能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崆峒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等 5 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治理,防止二次污染。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转移处置了涉案危险废物。

  崆峒区检察院于 2018 年 3 月对吴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 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等共计 893249.6 元。二被告上诉后,2019 年 6 月 27 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开展法律监督具有借鉴意义。

兰州新区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案

  2019年3月,兰州新区某三家国有企业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共破坏农用地288亩。

  2019年5月,兰州新区检察院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督促致损企业及时回填、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及周围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国土资源局组织涉案的三家企业召开整改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研究整改方案,督促三家企业及时回填砂坑、复耕复绿,并责令依法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4033万元。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沟通协调,使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落到实处。

永昌县某村饮用水氟超标案

  2018年9月,永昌县被省水利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入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之一。2019年4月1日,永昌县疾控中心对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出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 1.21-1.25mg/L,超过了 1.0mg/L 的饮用水氟化物含量标准。

  2019年5月,永昌县检察院向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及时完成除氟设备安装。

  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8月,建成了132㎡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 1 套,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2401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肃州区某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案

  2002年,酒泉市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落户泉湖镇永久村,屠宰产业带动畜牧养殖及畜产品产业不断扩大,致使该村环境污染问题严重。2017年4月1日,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关停,但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解决。

  2018年3月23日,肃州区检察院向泉湖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制定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整治方案,根除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同年4月17日,肃州区检察院又向区环保局、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制定《泉湖镇永久村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向涉及污染的养殖户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限期搬迁或关闭,将占用耕地进行复垦。

  2019 年,肃州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建议取得实效。目前,永久村涉及利用耕地养殖的 170 户养殖场已全部关停搬迁,占用的184亩耕地已复垦种植。

  该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当地因非法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耕地资源流失的难题,改善了人居环境。

景泰县308省道沿线露天采矿案

  景泰县红水镇、草窝滩镇沿省道 308 线有10余家露天煤矿粗放式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截至 2019 年 7 月,虽然涉案企业均已停产,但是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未完成。

  2019 年 8 月 7 日,景泰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监督省道 308线附近的10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了“打非治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县委县政府安排专项治理经费1000万元用于矿山生态恢复,积极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累计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案件98件,收缴罚没款708.52万元,加盖防尘网19万平方米,安全围栏8.2公里。

  该案的办理,使多家矿山企业因粗放式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程度重、影响范围大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岷县某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2010年9月,甘肃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了岷县迭藏河风情线观景台项目。2015 年4月13日,岷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整改。

  2018年5月25日,岷县检察院向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县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检察机关经回访发现,涉案茶楼虽已停业,但实体建筑仍未拆除。

  2019 年 2 月 14 日,岷县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全部实施拆除,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 2019 年 3 月 23 日,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了建筑面积为 1605 平方米的河道违章建筑 “慕丽水岸”GTV 茶楼,随后完成恢复原状工作。

庆城县谷某失火毁林案

  2019 年 4 月 5 日,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村民谷某于本村枣刺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坟茔及周边林地引燃引起火灾。火灾扑灭后经公安消防大队、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和鉴定,火灾导致 44 亩国家重点公益林严重损毁。

  2019 年 9 月 3 日,庆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甘肃矿区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谷某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谷某恢复被毁林地原状,并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补植林木在三年内予以管护。在开庭审理前,古某已经履行了部分补植复绿义务。

  2019 年 10 月 28 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办理,对保护环境、倡导群众文明祭祀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2019年12月12日,金川区检察院干警走访金昌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资料图片)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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