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2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原副总经理包国忠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据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包国忠利用担任金川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盐边县宏大铜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等8人所送人民币1621.5万元,产生孳息0.6232万元。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包国忠在担任金川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未委托专业机构对西藏鑫牛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及该公司所有的矿产进行评估、未通过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下,违规与鑫牛公司签订矿产开发协议,并收受鑫牛公司董事长韩某某1250万元的感谢费。被告人包国忠违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支付工程款,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近2.6亿余元。提请以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包国忠的刑事责任。
兰州中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包国忠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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