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甘政法 魏世东)10月1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委原常委、市委秘书长、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张国一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张国一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张国一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张国一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国一在担任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区长、区委书记、城关区区长、兰州市副市长,兰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土地置换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29名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土地置换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国一到案后,主动坦白较重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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