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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0 18:01:55     来源:法治甘肃网

2024年7月,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对本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发布)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发布),以及与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的其他最新规定,我们组织对2018年版的《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甘交公路〔2018〕259号)进行修订。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24年5月,完成《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属相关企业等单位部门意见建议,同时在厅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7月,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二条。

(一)更新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第一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新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现行办法第一条中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已被《民法典》取代)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支付担保相关条款不符合新颁上位法规、现已不适用);新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新增《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在保证人中补充“保险机构”。在第二条的保证人类型中增加“保险机构”,并用“工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替换原“工程担保公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民法典》等上位法中规定规范名称,将“施工企业”修订为“施工单位(承包人)”;“建设单位”同类修订。在第四条中同步补充“保险机构”的相关定义。

(三)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担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将现行《办法》第五条中“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修订为“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其具体内容”。将第五条中“工程造价”修订为“工程投资总额”,同时补充规定:“担保额度、保证期限、概预算中的计价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建设单位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项目实施中落实。”

(四)补充细化“工程保函”等相关内容。根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电子保函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通知》(甘交建设函〔2021〕298号),在第六条中补充细化“工程保函”相关内容。新增本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在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工作中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来源: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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