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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发布时间:2022-03-01 21:23:19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记者 张萍)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实施意见》提出,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实行救助,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按规定实行渐退。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实施意见》明确,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要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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