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   正文

我省节约用水工作迈进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新阶段

发布时间:2020-08-31 10:16:21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省节约用水工作迈进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新阶段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8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省首部节约用水单行法规,标志着我省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新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三大高原交汇区,分属内陆河、黄河和长江三大流域,70%的国土面积为干旱半干旱地区,特殊的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了我省是我国水资源最紧缺的地区之一。多年来,针对水资源紧缺实际,全省大力推进节约用水,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节水工作覆盖全社会,涉及多行业,牵扯多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健全的法制来保障。

  《条例》共6章57条,明确了全省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提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节水管理机制;规定了用水效率、用水总量、取用水管理、节水评价等方面的用水管理制度;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定了节水措施;提出建立推广新技术、项目扶持、奖励、水费优惠、水权交易、监督考核六项节水保障制度。

  《条例》同时设置了四条罚则: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七条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七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和罚款;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给予责令停产、销售或者使用和罚款;对损毁节水设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韩小月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