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提出,我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总量仅居全国第27位,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指标型缺水并存,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要求,解决我省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水资源有效利用,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普及,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应当推行先进适用的节水方式。加强牧区草原节水,发展草原高效节水补水灌溉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拦蓄雨雪水,增加有效水源。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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