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张萍)近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10部门出台《甘肃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各市州在今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以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管部门负责人、乡(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明确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构建尾矿库等量或减量置换机制,各地因矿产资源开发,确需新建尾矿库的,置换新建尾矿库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公告闭库销号尾矿库数量的80%。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尾矿库闭库销号规定,对于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于30日内发布闭库公告实施销号,公告时要指定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监管。明确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未经正规设计、停用1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延期的尾矿库、破产倒闭企业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尾矿库回采必须挖尽库内尾砂,尾矿库回采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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