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刘小雨)今年以来,山丹县检察院持续聚焦交通运输领域,强化跨区域协同监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筑牢公共安全防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不久前,山丹县检察院与河北省卢龙县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高效联动,依托事故调查证据固定关键事实,对一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经卢龙县检察院协助对接,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快速响应落实处罚,彰显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实践效能。
2023年5月,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车辆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仍在自己经营的修理厂内为一半挂车车厢非法制作、加装了高0.5米、长2.04米的12个铁质栅栏。2023年7月,张某甲驾驶该改装后的半挂车送货,在行经山丹县域内某高速公路段时,因严重超载、超速行驶导致刹车失灵、车辆失控,与多辆车连续碰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该半挂车核载33.9吨,实载70.6吨,超载108%。
王某某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赔损失等免除处罚的情节,山丹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宣告不起诉。然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他人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为杜绝“不刑不罚”的监管漏洞,山丹县检察院针对该案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考虑到涉案修理厂位于河北省卢龙县,为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山丹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跨区域检察协作,向卢龙县检察院发出了征求意见函。通过与该县检察院、该县交通运输局的多次沟通交流,山丹县检察院最终得到卢龙县检察院的支持与配合,向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卢龙县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对王某某的违法事实进行核查,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将以此次案件为警示,持续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卢龙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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