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郑丽娜)“学平险”是一种专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身故伤残、意外住院医疗保障的险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作为面向广大学子的普惠型保险,本应雪中送炭,却在理赔时遭遇“条款解释”之争。近日,高台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小甲系高台县某中学七年级学生。2024年8月,小甲父母在某保险公司为小甲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10月29日,小甲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侧复发性髌骨脱位。小甲父母向保险公司诉求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称,小甲父母申请理赔的保险事故系投保前已经发生,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后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学平险”对免赔范围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亦对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但不包含本案所涉情形。对此,保险公司应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赔事项的义务,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赔事项的范围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00余元,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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