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赵元华)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十大优质案件”,其中,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入选。
原告陈某系甲公司a制种基地负责人。2021年,原告负责的制种基地为乙公司繁育玉米种子。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外繁部经理雷某某为做好制种玉米抽雄工作,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邀请原告和甲公司b制种基地负责人任某,以及其他为乙公司繁育玉米种子的公司制种基地负责人在某农家乐聚会,安排讨论制种玉米抽雄事宜。当日18时40分许,原告陈某乘坐同事任某驾驶的私家车到农家乐参加雷某某召集的聚会,在讨论制种玉米抽雄事宜并共同吃饭至7月1日凌晨结束聚会。其后,原告陈某乘坐同事任某驾驶的私家车,在返回工作岗位即甲公司a制种基地途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陈某受伤。当日,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脊髓损伤、脊髓完全性瘫痪等,住院治疗50天后,未愈出院(瘫痪)。2021年7月1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2021年7月28日,原告委托其弟向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高台县法院处理结果:一、撤销被告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由其依法重新作出认定;二、撤销被告当地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对厘清职工为公司正当利益而外出工作受伤应予认定工伤,以及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相契合,且对用人单位培养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精神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同时,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并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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