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 “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5-07-17 15:43:47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王瑞娟)近日,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

  2024年夏夜,梁某甲、赵某、梁某乙三人在某公园喝完啤酒后打电话叫来朋友小明(化名)开车准备回家。途中,三人与张某、梁某丙发生口角。随后,赵某等人乘车绕至公园观景台,与对方再次争吵。其间,赵某猛踹张某腹部一脚,张某当即还击一拳将赵某打倒在地,梁某甲、梁某乙见状上前与张某厮打,后被他人劝开。然而,双方怒气未消,又在公园另一处爆发冲突,赵某等人再次对张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张某因感到胸部疼痛向公安局报案。经鉴定,张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赵某、梁某乙酒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该案因酒后冲动引发,三名被告人逞强斗狠、殴打他人,最终自食其果。酒精不是暴力的借口,拳头解决不了问题。法律不会因事后赔偿而纵容暴力,违法犯罪必将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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