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转包合同无效,发包方是否要支付工程款?——以兰州某水电安装合同纠纷案解读民法典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7 16:34:28     来源:法治甘肃网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同主体施工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施工结束后,如果分包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发包方是否还应继续支付工程款呢?本期“举案说法”我们结合典型案例和民法典有关规定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2021年9月,某建筑公司将西固区某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交由某劳务公司施工,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转包给了无资质的李某施工,并与李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以及结算方式等。后李某召集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23年5 月施工完毕。结算期间,劳务公司以部分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李某遂将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劳务公司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即原告李某)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劳务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目前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且被告劳务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施工质量存在明显瑕疵,故李某有权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

  对于被告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而李某与另一被告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又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且李某索要的并非农民工工资,而是工程款,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李某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最终,西固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被告建筑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主持人:合同无效情形下,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基础?

  阮 磊: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主体的情况。本案中,劳务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李某,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禁止转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自始无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对工程的实际投入和物化成果,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其合法权益完全落空。

  主持人: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责任”是否适用于工程款争议?

  阮 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旨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欠付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然而,这一责任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农民工工资债权,而非工程款纠纷。本案中,李某主张的款项性质为工程款,属于其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债权,与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农民工工资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法律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而工程款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需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李某主张的工程款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范畴,且其与建筑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故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裁判进一步厘清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的界限,避免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转包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阮 磊:转包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合同价款的处理,还可能延伸至过错责任的划分及损失赔偿问题。该案中,劳务公司作为专业建筑企业,明知李某无资质仍与其签订转包合同,其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主要过错;而李某作为无资质个人,明知自身不具备施工资质仍承接工程,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因劳务公司资质审查缺失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或返工,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李某因施工管理不善导致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则需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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