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省政府近日出台《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称“追溯平台”),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通过产品编码、二维码、区块链、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一票通”)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办法》提出,全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采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电子追溯。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加入“追溯平台”,实施电子追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记录等制度。向“追溯平台”上传信息应当包括食品进货、生产、检验、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的追溯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追溯平台”建立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合法。电子档案应当包括真实有效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网络销售食品(含入网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销售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销售食品、配送人员等信息。
《办法》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不具备应用“追溯平台”条件的,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形成进货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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