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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大家谈】民法典对百姓涉税行为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8-05 11:36:47     

民法典对百姓涉税行为的影响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万媛元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税收法治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对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然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普通人来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涉税行为,也会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而发生变化。

  本期“民法典大家谈”栏目,我们对老百姓涉税行为的几点变化进行分析。

为纳税人个税汇缴提供便利

  2020年,是我国公民首次对上年度收入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年份,无论补税还是退税,对于自然人而言,都会在汇缴的过程中涉及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仅能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行个税汇算清缴。但是《民法典》规定,除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也被认定为住所。那么,为了更好地与《民法典》进行衔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自然人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很有可能会被允许选择“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进行申报,这将为纳税人个税汇缴提供更多便利。

遗产分割体现税款优先原则

  根据《民法典》条款的内容来看,直接与税收相关的条款有第43条、第1159条、第1161条、第1162条和第1163条,这些条款的设置都是对税款优先原则的体现,特别是第1159条。

  大部分情况下,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优先考虑的是如何将自己继承的财产份额转移的自己名下,至于税款或其他债务的清偿基本都是到继承行为完成后才有考虑到的可能性。但是,《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规定明确了遗产继承和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之间的先后顺序。

  根据该规定的要求,我们可以理解为: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除了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外,被继承人的遗产要优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有剩余的部分才属于其他继承人可分割继承的范围。

以假结婚掩盖真避税难以施行

  财税[2014]4号文、财税[2016]36号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家庭财产分割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增值税、契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涉及房屋产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大多数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不是市场交易行为也不会向配偶支付对价。特别是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仅仅是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人的形式,取回实质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少人利用这一制度的漏洞,通过假结婚的行为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施行住房等不动产买卖之实,来掩盖其避税的目的。在有“黄牛”协助的情况下,甚至几天之内就可以完成从结婚分割财产再到离婚的全部程序。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通过法定的“反省期”稳定夫妻双方情绪,从而降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之所以有人选择以假结婚的方式来行避税之实,其主要原因就是速度快没有后遗症,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不但大大地增加了该行为的时间成本,还给这一过程增加了巨大的其他风险。

  也许有很多人认为短短一个月时间不会有什么风险,那么我们举个例子进行说明。假设张先生为购买王女士的房产,办理假结婚手续避税,在完成房屋权属变更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立即办理离婚手续。恰在此期间,股市行情暴涨张先生获利50万元,那么王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合法妻子,该50万元理所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可能取得其中的25万元。

  立法者确有先见之明,该制度的设立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婚姻制度外,还可以预见会大幅度减少通过假结婚避税的行为,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税务部门在该方面征管的难题。

       律师简介:
       
万媛元,甘肃金城律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甘肃 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 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 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投 融资并购及财税方向。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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