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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03 09:00:03     

打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组合拳”

——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从依法监督、依法审理、依法行政等方面作出翔实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依法监督 拓展公益诉讼范围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五个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同时结合甘肃实际积极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存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信息安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侵害、乡村振兴、扶贫攻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的出台,给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推进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它彰显了以法治精神引领各级各地方和全社会共同保护公益这样一个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对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细化和扩大公益诉讼监督的范围,形成公益诉讼合力,共同破解公益诉讼面临的难题,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波介绍说。

依法支持 形成公益诉讼合力

  李存文表示,《决定》不仅对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等方面作出规范,同时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并围绕依法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保障和推动公益诉讼健康发展的合力作出规定。

  《决定》提出,审判机关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违法预防机制,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主动排查行政违法行为的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察人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断处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省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