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报告提出,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在征求相关单位对草案的意见时,省监察委员会提出,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并非监察机关对其开展调查、依法作出处理的必然事由,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五部分第三段中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
《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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