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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6-17 11:05:27     

新修订《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条例》明确,执法机构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机构对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对投诉、举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针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妨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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