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办法》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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