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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200221

发布时间:2020-02-21 10:30:34     

  赵宏善、张云鹏、黄海清、杨万林、贺延景:本院受理原告金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贾霞、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李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甘0403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刘宏伟、嘉峪关市嘉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执行的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宏伟、嘉峪关市嘉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嘉峪关市嘉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嘉国用(2009)第2683号]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酒大地嘉(2019)(估)字第001号评估报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271执8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限你们于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送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魏永辉、李彦祥:本院受理原告景元升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甘0402民初44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