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贩电子烟该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0-01-13 10:46:48     

  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电子烟作为一种新产品,因为含有尼古丁,应当属于烟草制品,国家相关部门已颁布文件对电子烟进行控制。那么,私贩电子烟是否犯法?如何定罪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米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网购,先后购买“HEETS”“万宝路”“FIIT”品牌的IQOS电子烟弹共计241条,购买金额共计68780元。到货后,被告人米某某分别在微信朋友圈和其打工的电玩商铺内销售上述电子烟弹。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米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请您简要谈谈何谓非法经营罪?

  吴君: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就上述案例而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由于我国尚未进口IQOS烟草制品,因此持证户暂时不得上柜销售IQOS。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电子烟系国外进口,经营这种走私的电子烟产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属于非法经营。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主持人: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吴君:《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犯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主持人:非法经营罪认定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吴君: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也就是说,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