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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法院宣判一起汽车租赁业涉恶案

发布时间:2020-01-15 10:23:29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魏世东 通讯员 王晶晶)1月13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单某龙恶势力团伙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单某龙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常某强、杨某荣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6月开始,被告人单某龙在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注册成立酒泉某汽车租赁公司,吸收被告人常某强、赵某成、高某延共同经营汽车租赁业务。被告人冯某明在肃州区金泉路注册成立酒泉某悦汽车租赁公司,吸收被告人冯利某为股东、被告人冯泉某为要账人。被告人俞某巍在肃州区南环西路注册成立酒泉某顺汽车租赁公司,吸收被告人方某为员工、被告人何某为要账人。被告人杨某荣在肃州区邮电街南口经营酒泉某通汽车租赁公司。

  上述汽车租赁公司自经营期间,共同推举被告人单某龙为汽车租赁协会会长,由此形成肃州区汽车租赁行业的一个恶势力团伙。期间,该团伙成员或单独,或共同纠集,以部分租赁人未及时结清租赁费用、归还车辆为由,采用抓人、威胁、拘禁、伤害、逼迫等手段,暴力收取私自认定的租赁费、车损、虚增的账务、赔偿费、车马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亲属、朋友的人身、人格、心理和财产方面的损伤、损失。

  肃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