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中院:喝酒出事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13 09:30:17     

喝酒出事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
金昌中院终审的一起案件告诉您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聚会场合推杯换盏,千万不要勉强他人。近年来,不少法院审理的酒后出事侵权纠纷案件,许多同饮者被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的一起因好友相约饮酒致死的案件,法院却判决同饮者无责。

  朱某生前与陈某等3人是共同创业的好友多次在一起饮酒。2018年10月12日,朱某转给陈某211元委托购买排骨、花生米、两斤半散酒,并相约晚上一起喝酒。后4人如约在共同经营的车城内打扑克喝酒。喝完酒后,陈某等人将朱某安全送回家中。朱某睡觉至凌晨,因呕吐物窒息导致呼吸、心搏骤停,在家中死亡。

  朱某家人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遂将陈某等3人起诉到法院,要求3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朱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可能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该案中,4人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恶意劝酒等导致朱某饮酒过量的情形;共同饮酒后陈某等人将朱某安全送回家;朱某系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陈某等3人对朱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亲属的诉讼请求。朱某亲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的被告陈某等人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其在共同饮酒中是否存在过错。共同相约饮酒,相互之间负有劝阻、照顾、求助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护义务。该案中,陈某等3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对朱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