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0-05-13 09:15:55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 李洋)为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各领其刑。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为实施犯罪,从他人处接手甘肃崟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以委托投资管理或者帮助企业融资为由,骗取企业信任,与企业签订委托融资合同,以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同样的方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段某受聘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至2018年3月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利用两家公司共向46名被害人集资295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在担任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后,向3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164万元。

  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所融资金除20余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投资第三方企业、退还被害人本金外,其余全部被挥霍一空,无法返还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在明知吸收公众存款需要行政审批,公司已明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164万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等,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有期徒刑12年10个月、11年和7年10个月,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