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解答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5 09:32:35     

尽量避免“面对面”移送案卷

——省检察院案管办负责人解答疫情防控期间
案件受理相关问题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日前,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我省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在春节假期延长后报送的相关案件如何受理?

  答: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向业务部门说明情况,依法予以受理,确保此类案件受理畅通。

  问: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交接采用何种方式?

  答:尽量通过非接触方式移送案件卷宗材料。各级检察院报送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一律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传扫描制作的电子卷宗;其他类型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则以机要方式集中移送纸质卷宗,避免人工“面对面”移送案卷。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应当在传送电子卷宗或机要邮寄之前,通过办公电话向上级检察院案管部门逐案报备。 

  问: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与其他办案单位之间如何交接案件?

  答:与检察系统内部报送、交接案件方式相似,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相关办案单位和办案部门,通过刻录光盘或者机要专线邮寄送达的方式移送案件。

  问: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查询申请业务?

  答:正确引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电话方式,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预约等事项。案件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网上预约事项进行审查,及时进行电话反馈。鼓励律师尽量提交电子扫描件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传送材料,具备异地阅卷条件的地区要做好异地阅卷申请、转交和电子卷宗移送,尽可能保证律师在异地即可办理相关事项。

  问:如果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住院或被隔离,或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参与诉讼的,在案件办理中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住院或被隔离,或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参与诉讼的,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案管部门应当在流程监控中对此类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不以超期计算。

  问:疫情防控期间对案件管理大厅有哪些防控措施和特殊要求?

  答: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在保证案件正常受理分流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各项防护工作。要定时消毒、通风,为前台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电子测温仪等必要的防护设施,对来往案卷文档、电子光盘、涉案物品进行全面消毒。要做好来往人员签字登记、场景监控等留痕工作。要公开案件管理大厅值班电话,确保在“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问询电话有人接听、全程接听、文明接听,及时解答、处理相关问题。(记者 甘政法)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