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免费停放车辆被损坏,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1     

免费停放车辆被损坏,物业有赔偿责任吗?

兰州市民曹先生咨询:车辆停放在自家小区院内,被刮擦损坏的事情在所难免,请问如果业主将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天窗被损坏,因公共场所视频故障导致无法找到行为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吗?

记者连线崔璐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第942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而该义务仅是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如果业主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且未缴纳停车管理费,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其免费停放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民事诉讼签订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什么?

庆阳市民刘女士咨询:不久前,我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骑自行车的路人撞倒,导致右手骨折,耽误了正常工作,就医治疗期间还产生了医疗费,但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请问,如果我要委托律师到法院打官司,在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应注意哪些问题?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故需要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载明具体的授权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全权代理如果没有载明具体代理事项,视为一般代理,因此如果是全权代理,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列举授权的内容。(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不知对方身份证号码,法院会受理案件吗?

白银市民崔先生咨询:我在市场帮别人搬运蔬菜,口头约定了搬运费,但事后对方始终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现在我打算起诉对方。请问,在我无法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法院会受理案件吗?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但没有明确必须要有身份证信息才可以立案。因此只要原告提供了足以使对方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尽管身份证号码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但对于后续的送达、立案、执行工作有很大帮助。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可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或者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