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者长期电话和短信骚扰,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发布时间:2021-08-01 23:05:20     

嘉峪关市民郝女士咨询: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一男性对我产生好感,我并不想和他有进一步的发展,但他长期打骚扰电话和发送信息,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请问,对方的行为算不算侵犯隐私?

记者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均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