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运动的你,“自甘风险”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1-04-18 20:03:40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跟伙伴相约参加一些非正式的球类比赛,以及自助游、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文体活动,自愿参与者在进攻、防守、拼抢、竞速等环节存在一定的风险自不必说,受伤也在所难免。如果一方的动作在正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造成另一方受伤,这种伤害行为到底属于意外之举还是构成侵权?受害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本期举案说法就“自甘风险”原则以及这些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典型案例:2020年4月28日,宋某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周某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事发后,宋某由周某陪同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并入院接受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某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021年1月4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简要说明什么是自甘风险,以及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阮   磊:自甘风险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有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自甘风险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民法典》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对活动的参加者及组织者的指引作用,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必然产生积极意义。

  主持人:就上述案例而言,请简要分析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

  阮   磊:上述案例的原告主张,被告在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的情况下,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向其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构成重大过失。即便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是,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项目之一,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参赛者被球击中也是较为普遍的风险。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自愿参加比赛,对于自身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另外,在高度紧张的比赛环境下,我们要求参赛者对自身的每个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未免强人所难,何况被告扣球进攻的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常的技术动作范围,也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的前提下,原告系自甘冒险的行为,被告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以上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和相应的立法初衷是完全契合的。

  需要强调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在进行体育比赛时,如果场馆的管理人或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场地设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不能免责的。

  主持人:作为《民法典》确立的新规,自甘风险会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司法判例当中,对于文体运动的参与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阮   磊:首先,作为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风险及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提前做好功课,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尽管运动有风险,但亦应发扬体育精神注意保护对手,不可超出技术动作之外进行故意犯规或恶意犯规,更不能因一时冲动或者赌气伤害他人,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而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就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当提供足够安全的场地设施,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必要时也可合理转移风险,如提前为参与者购买意外保险,以保障风险发生后受伤者可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和赔付。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