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需谨慎 一不小心就“背锅”

发布时间:2022-01-05 15:10:47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魏世东通讯员巩晓慧)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未及时还款的追偿权纠纷一案。

2017年6月9日,朱某找到王某,请求王某为其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镇支行的3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王某在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约定王某对朱某的上述借款在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朱某在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由于朱某在取得借款后,未曾向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后银行一再向担保人追偿,王某在多次与朱某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只能为其向农商银行七里镇支行代偿了上述借款本息中的52107.09元。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朱某追偿,但朱某均以不接电话等方式避而不见,导致上述款项至今未向王某给付。综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敦煌市法院。经法院审理,朱某偿付王某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2107.09元。

至此,持续时间很久的追偿权纠纷得以顺利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