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检察院对两起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案件提出抗诉

发布时间:2021-07-07 16:13:38     

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 加重刑罚!

平凉市检察院对两起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案件提出抗诉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甘政法)近日,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苏某某涉嫌贷款诈骗案和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苏某某、王某某加重了刑罚。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泾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等3人贷款诈骗案,灵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2人盗窃案均系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泾川县检察院、灵台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分别向苏某某、王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和相关程序,二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案件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及犯罪情节,泾川县检察院对苏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灵台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法院分别核实了苏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苏某某、王某某均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苏某某、王某某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轻处罚后,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系无故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违背其认罪认罚承诺,已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

平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苏某某贷款诈骗案、王某某盗窃案支持抗诉。平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分别对上诉人苏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上诉人王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