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 通讯员 许亚斌)“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某协商一致,本案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张某某支付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12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10月13日,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系全市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生产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批发至陕西省宝鸡某粮油店进行销售。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粮油店抽检时发现,送检黄豆芽中含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天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因刑事起诉证据不足,麦积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此案件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天水市检察院。
审查过程中,天水市检察院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调查取证后认为,张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在生产的黄豆芽与绿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经公告后无人起诉,故将该案起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豆芽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2000元并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所起诉的案件事实完全认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张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求。
责任编辑:韩小月